陕西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2019-02-21 11:16来源:省委统战部网站网址:http://www.zgsxswtzb.gov.cn/newDetal.html?id=b9208596a32a411eb5714f50e4f05d2d&types=1
陕西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陕 西 省 公 安 厅 为保障华侨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对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适用本办法。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只对华侨在陕西省内向地方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定居作出规定,对于向我驻外国使领馆提出申请的,由外交部根据工作情况另行研究。 对于已有国内户籍且有国外居留权的公民申请回国定居,地方政府侨务办公室不予受理。 二、受理机关 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公安机关协助地方侨务部门做好相关核查工作,根据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单》负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截止申请之日,一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有稳定生活保障; 3.有合法固定住所; 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 (二)华侨申请到非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拟定居地与子女(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一同生活,并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2.在拟定居地与父母(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一同生活,并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3.在拟定居地与配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一同生活,或夫妻双方为华侨,其中一方原户籍在现申请居住地的,并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4.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如符合人才引进计划、投资落户等群体,按有关政策办理。 (三)国外出生、在本地工作、居住、生活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四)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事先征得村(居)委会同意。 四、申请材料 (一)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申请人或委托人当面签订); 3.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48x33mm); 4.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国外居留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5.出入境记录证明(申请人可向拟定居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五年内的出入境记录信息); 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复印件; 8.稳定的经济生活保障证明(如养老退休金证明、工资待遇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用工合同或其他合法收入证明)及复印件,本人国内亲属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单位房管部门房屋分配证明等)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10 .拟定居地在农村的,还应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二)华侨申请到非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除应当提交上述必要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华侨申请到非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具备其他特别条件申请来陕定居的,由受理申请部门按有关政策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三)华侨来陕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四)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3份,交验正本核对。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核 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应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函发同级公安机关征求意见。 同级公安机关收到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征询函后,对入境记录、落户条件等进行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函复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受理申请的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二)审批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如有必要,可函发省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并征求相关意见。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函复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相关单位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5个工作日)。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单》。不予受理或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落户手续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将《华侨回国定居单》送达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由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 获准定居的华侨本人或受托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单》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期内,持《华侨回国定居单》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单》。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手续。 《华侨回国定居单》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申请人。 七、附则 (一)《华侨回国定居单》、《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的样式印制。 (二)本暂行办法由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制定的《华侨来陕定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陕西省委统战部侨务工作处(七处) 2019年2月11日 联系人:张海涛 电话:(029)6390-6055 办公地点:中共陕西省委统战部侨务工作处(七处) 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0号省委西院一号楼759室 相关材料请点击以下链接下载: http://www.zgsxswtzb.gov.cn/upload/06c8a729b45944c231f3fbc55d9433ea.rar |